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貨物運至目的地前,承運人應當承擔運輸過程中的風險,但承運人證明貨物毀損、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和貨物的自然性質造成的除外。
新《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屆時,與民法典相抵觸的規定將失效,并將被新的司法解釋所取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32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承運人應當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毀損、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貨物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滅失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11條【承運人的賠償責任】承運人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毀損、滅失承擔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毀損、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貨物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失,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運輸合同的有關法律法規。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準確標明收貨人或者收貨人的名稱、地址,以及交付運輸的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和交貨地點。托運人交付的貨物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有義務提交有關審批、檢驗等手續。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貨物的,托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進行標識、標注,并向承運人提交品名、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承運人應對托運貨物的毀損、滅失負責。貨物運輸合同的主體是托運人和承運人。托運人是委托承運人運輸貨物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托運人可以是也可以不是貨物的所有人。承運人是指運送貨物的人,主要是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貨物運輸合同涉及收貨人,收貨人是收貨人。托運人和托運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數是第三人。第三人為收貨人的,收貨人為貨物運輸合同的關聯方,貨物運輸合同為第三人利益合同。貨物運輸合同中運輸的貨物包括各種動產,不限于貨物。不動產和無形財產不屬于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貨物。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貨物運至目的地前,承運人應當承擔運輸過程中的風險,但承運人證明貨物毀損、滅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貨物的自然性質等原因造成的除外。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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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孟輝 國家三級(中級)律師 ·工作地域:安徽, 中國 上海,中國 ·聯系方式:19965226534/18856159515 ·郵箱:18856159515@163.com 執業領域 王孟輝律師的執業領域為民商事訴訟、仲裁和家族財富管理以及合同糾紛處理,尤其在婚姻家事糾紛、家族財富傳承、合同糾紛、鐵路有關糾紛、房地產與建設工程等業務領域,具有非常豐富的實務經驗,熟知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規則與實務操作流程,能夠通過靈活運用爭議解決手段,為當事人提供切實可行的綜合解決方案,并最終實現當事人的目的。 王孟輝律師兼具傳統民事與現代商事法律思維和實務經驗,擅長處理重大疑難復雜民商事案件,對案件具有敏銳的專業洞察力與深入獨到的理解認識。王孟輝律師辦理過高凈值人士婚姻繼承糾紛、大型國企與民企糾紛、鐵路糾紛、建設工程類糾紛、金融票據糾紛、金融借款糾紛、互聯網侵權糾紛等諸多疑難復雜案件,處理的重大案件所涉標的額累計數百億元。其服務的客戶包括央企、地方國企、民營企業、金融機構及高凈值人士,不僅為客戶提供專項爭議解決法律服務,而且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王孟輝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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