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利息債務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傷殘撫恤費,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費;
2。破產人除前款規定外所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滿足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通過對二者的比較發現,在后來的《企業破產法》中,民事訴訟法對破產費用和共同利益債務的定義有所完善,第41條和第42條對此作了進一步規定。(2)破產費用:。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價格變動和分配費用;
3。管理人履行職責的費用、報酬和聘用人員的費用。(3) 公共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要求對方履行合同,雙方未履行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管理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務。債務人繼續經營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因管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損害而產生的債務;
6。因債務人財產損壞而產生的債務。債權是整個企業破產程序的核心問題。企業破產必然導致破產人或他人財產權利的轉移,這說明企業破產程序不僅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調整,更是物權關系的調整。因此,認真研究企業破產程序中債權與財產權的關系,對保證《企業破產法》的正確實施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通過以上的知識你已經有了一個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您登錄律師網律師在線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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