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我國早就提倡男女婚姻自由,但是在一些偏遠山區,仍然存在父母包辦婚姻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民事訴訟的手段維權,向法院提出婚姻無效訴訟請求。當事人對一審結果不服的,可以要求再審。那么,確認婚姻無效再審的條件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法律知識。
一、確認婚姻無效再審的條件是什么?
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訴。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我國法律關于婚姻效力的判決采取一審終審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根據此條之規定可看出,采取一審終審制的僅限于婚姻效力的判決,而對于涉及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則適用兩審終審制。
二、哪些情況下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三、婚姻無效的救濟手段是什么?
對于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后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愿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后,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婚姻無效案件后,涉及到婚姻效力判決時,實行一審制度。確認婚姻無效再審是有條件限制的,必須是針對共同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權方面的訴訟,才可以走二審程序。對于當事人而言,要記著在訴訟時效內發起訴訟,目前,婚姻無效訴訟的時效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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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2020全文
事實婚姻法律上是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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