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4年2月1日前具有婚姻基本要素的同居關系為事實婚姻關系。夫妻在婚姻中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于雙方的關系。在審理事實婚姻案件時,首先要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或者撤銷訴訟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作出調解書或者裁定;調解不成的,判決準予離婚。事實婚姻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分割、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的遺產。確認為事實婚姻的,可以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配偶身份;同居期間雙方符合婚姻實質條件的,登記后對方可以通過配偶身份主張繼承權。處理同居關系的原則如下。人民法院對按規定解除同居關系的簡單糾紛不予受理。”《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申請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雙方都是未婚男女。住在一起是他們生活條件的選擇。雖然婚姻法不鼓勵他們,但并沒有明確禁止他們。因此,這種同居關系的存在和解除既不受法律的干涉,也不受法律的支持。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解除配偶與他人同居關系的請求。“配偶與他人同居”形成的同居關系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確禁止的行為。這種同居在性質上不同于一般的未婚同居。當事人要求終止這種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并依法終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因同居發生的財產分割和撫養糾紛案件。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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