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的債務是什么?(一)婚前一方所借財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買該財產的債務;(二)共同生活的家庭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債務,其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由配偶共同分擔的;(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對治療疾病、治療病人負有法定義務的債務;(五)撫養子女的債務;(六)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的債務;(七)支付一方或者雙方教育培訓費用的債務夫妻雙方;
(8)支付合法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的債務;
(9)夫妻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其他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共有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者共有財產屬于各方的,雙方應當約定清償;約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在責任承擔方式上,夫妻的“共同還款”責任是連帶責任。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要用夫妻共同財產和自己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清償部分或者全部債務,而不受夫妻應當承擔的份額或者優先順序的限制。夫妻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承擔全部或部分債務。一方財產不足清償時,另一方有清償責任。相關知識:最新婚姻債務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為正確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當事人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制定本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事后認可的債務,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以自己的名義主張夫妻一方債務的債權。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的債務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債權人以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除外能夠證明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是基于夫妻共同意志的表達。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婚前債務是由自己承擔的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是夫妻雙方因特定法律事實與債權人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婚前夫妻與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債權相對性原則,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婚后向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共同生活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和財產已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成為夫妻婚后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轉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但債權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對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轉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債務人配偶僅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者利益的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認定司法解釋
2021-01-29涉外離婚子女撫養問題的解決,孩子撫養費有哪些標準
2021-02-09債務人失蹤后怎么討回債務
2020-11-12外貿企業收到出口退稅款是否納稅
2020-12-06婚內協議離婚時為何不生效
2021-01-25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適用情形
2021-01-30非法侵入住宅罪怎么處罰
2020-12-24交通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掛鉤嗎
2020-12-02商業銀行能否追究刑事責任
2021-02-12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履行
2020-12-21小孩在超市受傷,超市一定要負責任嗎
2020-12-02企業要求合同變更,員工不同意如何處理
2020-11-25勞務外包需要行政許可嗎
2021-03-05中暑死亡是否屬于意外傷害
2021-01-12家庭財產保險可以全保嗎
2021-01-08投保當天發生車禍保險公司是否應賠償
2020-12-30保險合同生效有什么含義
2020-12-09妻子代簽的名這份人身保險合同有效嗎?
2021-03-07保險公司不認拖車費怎么辦
2021-01-314S店延遲交車怎么賠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