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離婚拆遷糾紛的發生要防止離婚拆遷糾紛的發生,就必須了解不同情況下拆遷補償財產的分配原則。沒有特別約定的,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屬于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方無權占有、使用、受益或者處分。因此,作為被拆遷房屋價值的體現,拆遷補償應當屬于房屋所有權人。
2。實踐中,一方婚前以較低的價格購房,婚后再進行修繕,這就提高了房屋裝修率,使房屋拆遷的補償價值遠遠高于購房價格。這部分增值是婚姻存續期間的一種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不能歸當事人所有。
3。有的房子婚前歸一方所有,但婚后存續期間,擴建后房產證上的建筑面積已重新登記,但產權人姓名未變更,或一方婚前購房時未辦理產權證,雖然經過一次或幾次擴建,產權證一直沒有辦理。根據司法解釋,房屋擴建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擴建部分的所有拆遷補償也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平等對待。在房屋拆遷補償中,被拆遷房屋的一方將獲得被補償房屋的實物分配,另一方可以無房居住。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十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擁有其所居住房屋的,而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可住為由要求暫住,經核實后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確實難以租房的,由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承擔可以給予一次性經濟援助。”因此,可以與本條相比較,允許因房屋拆遷而無房居住的一方暫時居住在拆遷補償房內或者一次性給予一方適當的經濟幫助。無論誰以夫妻名義登記,夫妻都是房屋的共有人,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房屋拆遷以貨幣形式補償的,補償款的一半支付給夫妻雙方。雙方另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如果拆遷補償采取實物分房的形式,如將房屋回遷或另行提供其他房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住房條件,按照照顧撫養子女或者無過錯方的原則,對不適合夫妻分割使用的房屋進行分割。拿到房子的人會給對方一定的房屋補償。在同樣的條件下,好好照顧這個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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