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監護人長期虐待的,是否可以申請更換監護人(《民法通則》生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
被監護人長期虐待的,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變更監護人。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采取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指定監護人依法:
(一)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他人的,(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聯、殘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或者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如何確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由其父母擔任。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擔任法定監護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兄弟姐妹;③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③居委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由下列人員依次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有關單位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上述范圍內沒有近親、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近親屬之間對誰應當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有關單位或者組織可以調解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不能行使監護權的,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責任委托他人。受托監護人是受托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除另有規定外,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造成的損害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委托監護人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三是最新情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指定監護人:
(1)(2)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三)其他嚴重侵害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以上是對“長期受監護人虐待的被監護人是否可以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回答。我們可以了解到,被監護人長期虐待的被監護人可以申請取消監護人資格,更換監護人。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識,我們還提供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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