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草案修改:誰來保護無憂無慮的“病房”?《民法典》草案規定,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處于不受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代為保護臨時監護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第三十一條確定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在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中指定監護人。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確定被監護人住所為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監護人的,不得免除被指定監護人的責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①祖父母、祖父母;②成年兄弟姐妹;③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擔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③居委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由下列人員依次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有關單位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上述范圍內沒有近親、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近親屬之間對誰應當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有關單位或者組織可以調解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不能行使監護權的,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責任委托他人。受托監護人是受托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除另有規定外,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造成的損害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委托監護人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如果你需要法律幫助,你可以去律霸咨詢。律霸有一位專業律師為你解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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