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劉的父母在劉13歲時遭遇車禍身亡。劉某的小宋阿姨有一個兒子,但得知后,她決定把劉某帶回家中撫養。雙方都與母子相稱。因為是親戚又不懂法律,宋某沒有去民政部門領養,劉某的戶籍也沒有轉到宋某名下。2008年,劉某與陳某結婚。一年后,劉某住院治療,在手術中因醫療事故死亡。事后,醫院為劉某支付了30多萬元的死亡賠償金。陳認為宋、劉兩人沒有登記領養,宋沒有繼承權。宋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繼承劉某的死亡賠償金。法院最終支持了宋某的訴訟請求。終止收養關系
律師評價分析
1992年《收養法》第15條規定,“收養被遺棄的嬰兒、找不到父母的兒童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人和送養人除依照前款規定外,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并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1999年修訂的《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宋于1996年開始與劉某同居,應適用1992年的《收養法》。宋、劉雖然沒有辦理法定的領養登記手續,也沒有辦理入戶手續,但他們與母子共同生活,這應該算是與養父母、養子女長期共同生活。也得到轄區親屬、鄰居和居委會的認可。事實上的收養關系成立。因此,作為劉某的養母,宋某是其遺產的一級繼承人,有權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分割遺產。在《收養法》頒布之前,實際上已有大量人與收養人同居多年,形成了牢固的假血緣關系。近年來,民政部和地方政府出臺了大量規定,肯定事實收養的存在,允許和鼓勵事實收養人辦理登記手續,維護其合法權益。承認事實收養的合法性,有利于維護已建立的和諧家庭關系,維護社會穩定。與事實婚姻相比,事實收養也具有重內容、輕形式的特點。因此,法律應盡可能保護事實收養符合法律內容。只有這樣,才能實現保護人權的法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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