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新修訂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探望權的主體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義務的主體是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另一方。這里的父母和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和父母,也包括同意繼續贍養的非婚生子女和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訪問的內容包括會議和交流。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同居、交流,如交換信件、電話、禮物、交換照片等。
根據訪問時間的長短,可分為臨時訪問和強制停留訪問。前者就診時間短,方式靈活。在后者中,探視時間相對較長,探視的兒童可以被探視者帶走并按時返回。兩種方法各有優缺點。前者靈活,容易達成協議,但由于時間較短,不利于來訪者與子女的深入溝通。后者需要較長的時間,有利于游客與孩子之間的深入了解和溝通。但是,直接照料者應該承擔不能與孩子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孩子應該有更多的時間。來訪者應當有較好的生活和生活條件,不得有飲酒、賭博、吸毒等不良生活習慣,具體辦法由人民法院確定,探視時間和地點根據探視權人的實際情況和“以未成年子女為基準”的原則確定。探視權的安排因情況而異,主要集中在周末和節假日。如每周或每隔一個周末,或每月一次;假期或寒假的一段時間;特殊的日子,如重大節日或兒童生日。法院應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對探視權的安排作出明確規定,以增強可操作性,避免當事人在執行中發生糾紛。(2) 方便探視的原則是方便探視。
根據探視方便的原則,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義務協助、協商、確定合理的探視時間、地點和方式,或者根據法院判決或者調解協議安排探視時間;子女拒絕探視的,應當進行說服工作應做好;不得設置障礙或教育子女拒絕探視,否則將侵犯不與子女同住的父親或母親的探視權,應承擔侵權責任。探視權的行使是一項立法權利。探視權的行使是指享有探視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內容。這種權利是父母基于親子關系享有父母權利的一種體現。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或改變監護關系時不放棄,探視權和直接監護權就同時成立。這種權利不需要確定,而是自然享有的。我們需要的只是參觀的方式和時間。
由于探視權的行使,直接撫養子女的當事人和子女的利益受到牽連。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約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可見,《婚姻法》確立了探視權行使的兩種方式:當事人協議和法院判決,確立了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
根據“協議優先”原則,探視權的行使首先由當事人約定。協議內容主要包括參觀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協議可以在法院外履行,也可以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履行。離婚調解應當記載協議內容。之所以雙方達成一致,是因為雙方對自己和子女的實際生活狀況有了更深的了解,所以達成的協議不會脫離實際情況。同時,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易于執行。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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