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無論失蹤人員離開多久,法院都應當受理,按照正常程序審理。法律文件以公告方式送達。原告住所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二是送達文書的通知期限和審判期間,法院送達起訴書、舉證通知和開庭日期為60日,判決后的通知期限為60日。公示送達案件的訴訟期限大大延長。適用簡易程序的一般離婚案件,三個月內結案。適用普通審判程序的案件,也將在六個月內結案。對于被告人失蹤或失蹤的離婚案件,加上公示期的計算,結案至少需要6個月。三是法院審理判決情況一方失蹤或失蹤,另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通知送達后,被告仍未找到,故作出缺席判決。不過,判決結果并不一定要求離婚。人民法院還應當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還應當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的證據。
一方(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失蹤滿兩年的,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下落不明或者失蹤不滿兩年,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夫妻關系破裂的,人民法院判決不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失蹤人失蹤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將訴訟文書公告送達失蹤人。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夫妻關系是否確實破裂的具體意見》第十二條:一方下落不明兩年,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經公告后下落不明的,視為:這對夫婦的感情真的破裂了。一方堅持離婚,調解無效的,可以依法準予離婚。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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