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個戰友要結婚了。他的未婚妻是當地官員。他有房子和汽車。他擔心,如果婚后發生矛盾或婚姻變動,財產分割會出現糾紛。請問:他有必要和未婚妻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嗎?本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律師的回答是:戰友與未婚妻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不是婚前必要的法律程序,必須堅持自愿原則。因此,他應該和未婚妻充分協商和溝通,以免傷害對方的感情。大量案例證明,婚前財產協議的簽訂對于維護未來婚姻關系的穩定,預防或減少財產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只要雙方愿意,內容不違法,雙方簽字,本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如果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其法律效力會更高。所謂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批準了《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其中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身份證明、公證人資格證明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二)代表他人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提交代理權證明;(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四)申請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有財產關系的,提交產權證明;(五)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這里的“公證書申請書”是指您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書;這里的“相關產權證”是指您戰友的房地產權屬證明,如您的《房屋所有權證》和《汽車駕駛證》。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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