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屆時,這一規定將被民法典取代,相關司法解釋也將失效?!睹穹ǖ洹肥┬星暗囊幎ㄊ牵?/P>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婚姻法解釋三》第八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婚姻關系的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其他符合監護條件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請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表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根據本條例,精神病人的配偶虐待、遺棄精神病人,嚴重損害精神病人及其父母人身、財產權利的,精神病人的兄弟姐妹和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先向法院起訴變更監護關系。監護關系變更后,變更的監護人可以代表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一、重婚;二、配偶與他人同居;三、家庭暴力;(4)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
精神病人的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精神病人作為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離婚時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應當從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約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進一步明確,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說的“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一方當事人不能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取得的財產。如果離婚后一方沒有住所,生活就很困難。離婚時,一方可以幫助窮人獲得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可以是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權。
由于缺乏勞動能力,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不能自理,普遍處于經濟弱勢地位。本文認為,如果精神病人在離婚期間生活有困難,可以向對方尋求幫助,解決離婚后的生活問題。精神病人是不允許結婚的。如果婚后發現對方是精神病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如果在與精神病人結婚后發現這個問題,認為自己的婚姻不合理,想通過法律途徑取消婚姻,可以咨詢律師律師網. 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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