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和不結婚自由。婚姻自由是男女雙方進入婚姻關系的自由,即男女雙方必須是完全自愿的,其意志的表達是真實的。一方不得強迫、欺騙、利用對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強迫、非法干涉對方。同時,婚姻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離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夫妻雙方都有權作出離婚決定,達成離婚協議;或者夫妻關系破裂,婚姻關系不能繼續的,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離婚,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二是離婚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婚姻自由和離婚自由構成了婚姻自由原則的完整含義。婚姻自由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補充。沒有離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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