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的一種方式,是指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同居形成的婚姻。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未經合法登記,事實婚姻是非法的。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為了保持婚姻關系在一定范圍內的穩定,特別是在廣大農村人口中,國家對未經有條件承認的婚姻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間的關系有一些限制,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的概念。我國新婚姻法中是否存在事實婚姻并不存在事實婚姻,現在稱之為非法同居。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改后,婚姻法第八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補辦登記。”。但是,對未經登記的事實婚姻的效力沒有明確規定。對此,筆者認為其婚姻效果有待當事人采取積極態度來確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重新登記,其事實婚姻關系可以追溯合法化,得到承認和保護。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2001年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區別對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民政部1994年2月1日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1994年1月1日,男女雙方均符合婚姻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前通知其補辦婚姻登記;未補辦婚姻登記的,視為解除同居關系。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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