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決生、死、葬的問題,一對老夫婦與大女兒、女婿簽訂了遺贈贍養協議。誰知,10年后,女兒和女婿離婚時,女婿以與前婆婆的姻親失蹤為由,起訴法院撤銷了雙方的遺贈撫養協議。根據《婚姻法》第21條,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不能工作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第三十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和婚后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在這里,父母和孩子都應該得到有限的法律解釋。結合《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岳父、岳母的主要贍養義務,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的主要贍養義務,視為一級繼承人”的規定,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的贍養義務可以獲得。
第二,本遺贈贍養協議合法有效
本案包含兩種法律關系:一是女兒對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是合法的,雙方不能協商;二是女婿與公婆之間的遺贈贍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扶養人為明確遺贈扶養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協議。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受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贍養人承擔公民的生死義務,享有遺贈權。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公民的生死義務,享有遺贈權。”。依法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它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或撕毀。第三,這一遺留支持協議可以撤銷。遺贈扶養協議終止后,所支付的扶養費補償,一般由雙方協商解決。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終止,受扶養人不能享有遺贈權。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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