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糾紛屬于哪個管轄區?
法院對船舶的管轄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例如,因船舶碰撞事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應當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交通事故的管轄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中的損害賠償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船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航空器首次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第三十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事故造成損害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受害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扣押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有住所。發生船舶碰撞的,原告、被告應當填寫并提交《海上事故調查表》,并提交相關證據予以佐證。
1。當事人的船舶所有權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
2。雙方的船舶檢驗證書和適航證書;
3。雙方的航行簽證簿和作業許可證或類似文件;
4。雙方的原始記錄或類似文件,如航海日志、甲板、機艙、汽車鐘、收音機、雷達等;
5。有關船舶的羅經誤差表以及用于碰撞的原始海圖和自動航向記錄;
6。值班船長、值班駕駛員、有關船舶的輪機員的資格證書、船員人數、名單、地址和相應的職務證書;
7。發生海事事故水域的氣象、水文條件;
8。有關船舶的海事報告或海事聲明;
9。有關船舶的平均檢驗報告;
10。上述知識是對“船舶糾紛管轄權在何處”問題的回答可見,我國有關規定明確提出,涉船法院的管轄權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由事故發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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