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我們對指定的管轄區不滿意,我們該怎么辦。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異議成立的,裁定駁回。裁決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內向上級法院上訴。當事人不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被起訴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就管轄權問題提出申訴的,不影響被起訴法院的審理。第二,什么是指定管轄權?指定管轄是指高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變更和確定承辦案件的法院的權力,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的及時正確判決。第三,什么是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訴訟法院或者移送訴訟法院的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向訴訟法院或者移送訴訟法院的法院提出的意見或者主張。第四,指定管轄權異議的處理首先,指定管轄是上級法院根據職權指定下級法院審理案件。其實質是上級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的及時正確判決。下級法院應當服從指定管轄,但當事人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接受或者對指定管轄提出異議。本案的指定管轄權是在原告申請撤訴后形成的,被告尚未行使其權利。其次,允許當事人對指定管轄權提出異議是程序正義的外在體現。有人認為,在指定管轄的案件中,上級法院考慮了公平審判的因素,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是沒有意義的,延長訴訟期限是沒有意義的。筆者認為,只有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才能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進而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允許當事人對指定管轄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體現了當事人訴權的維護。此外,上級法院根據受理案件法院的申請,在指定過程中不得聽取被告人的意見,指定裁決中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果允許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可以再給上級法院一次改正的機會,避免被告人的理性懷疑。另外,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當事人對指定管轄案件能否提出管轄異議。那么,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時,是向接受指定的法院提出,還是向作出指定的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異議后,在程序上如何處理?筆者認為,當事人應當對接受指定的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予以駁回,當事人可以上訴;異議成立的,接受指定的法院不能變更上級法院指定的管轄,應當報請上級法院決定是否變更指定的管轄。
我想提醒大家,處理好指定管轄與管轄異議的關系,對法院順利審理有關案件,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非常有利。以上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本網站致力于打造一個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進入律師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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