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確定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轄權,如果行政機關基于同樣的事實,不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還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則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八款“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慣常居住地和受限制的人身自由。
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不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而且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的,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一是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復議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之一與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不一致的,視為復議機關變更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其中,不同證據是指復議決定采納的證據與原行政行為采納的證據完全不同,或者復議決定增加了比原行政行為更多的新的證據支持其認定的事實。復議決定僅對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作了不同表述,不影響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權利義務的,不屬于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改變了適用于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依據,并對定性產生影響。復議決定與原具體行政行為適用規則(含適用條款)以下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不一致,致使案件性質發生變化的,認為復議機關變更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但應同時滿足“變更適用規范”和“影響性質”兩個條件。復議決定只增加或者減少引用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文章,不影響案件定性的,不屬于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三是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復議決定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結果的,視為復議機關變更了原具體行政行為。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除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外,還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的,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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