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案件。一審簡易程序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終結,一審普通程序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終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第二審民事案件的審理,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的,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二是刑事案件。一審刑事公訴案件、羈押被告人的自訴案件和二審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期間,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審結。第一審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第一審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審理,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二審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上訴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刑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下列期間以后不起訴:
L①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五年以后起訴。(2)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 如果最高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過了15年。(4) 如果最高法定刑是無期徒刑或死刑,20年后。
L二十年后認為需要起訴的,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追訴時效中斷又稱追訴時效的延續,是指在追訴時效期間,由于法律規定的發生而使以前的追訴時效無效。當法律規定結束時,限制又開始計算。
L根據2013年8月公安、監察、法律、部門和國家安全部發布的最新鑒定標準,重、輕傷分為一級和二級。以前分為重傷、輕傷和輕傷。重傷是指使人身體殘廢、破壞人的容貌、喪失聽力、視力、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傷害,但可分為一級和二級。重傷2級意味著傷害程度僅低于重傷1級。重傷級別1是最高級別。原告提交起訴書——法院審查是否受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向原告送達受理通知書,向被告送達答辯通知書,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證明通知書和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被告人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明——送達傳票等。,【發布庭審公告】法院組織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審議作出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l二審程序:當事人提出上訴狀(如有)直接提交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將上訴狀移交第一審法院)將上訴狀副本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第一審法院將案卷移交第二審法院—【送達傳票、公告、,組織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可以增加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提出反訴,第三人可以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事業單位認為處理某一問題的結果不正確,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請重新處理的行為。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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