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按照規定認為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再移送。”指定管轄是指高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變更和確定承辦案件的法院的權力,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的及時正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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