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執行裁定后怎么辦
法院下達的執行裁定應當先送達雙方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轉移執行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并可以立即采取執行措施。”,法院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義務。被申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提出異議,以保證司法公正。執行裁定,是指人民法院為保證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違法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復核。理由成立的,責令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責令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在執行過程中,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復核。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標的物的執行;理由成立的,裁定駁回。外人或者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是相關答案。對裁決的執行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提出書面異議。但是,如果我們服從裁決,就應該按照裁決的內容來執行。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向律師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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