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是否受理單位對勞動仲裁提起的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申請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2。申請仲裁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3。勞動爭議由仲裁委員會管轄;
4。申請書及有關材料齊全,請求仲裁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第三,勞動仲裁的范圍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的范圍為:(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解聘、辭職、辭職發生的糾紛;(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糾紛;(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等發生的糾紛,(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1) 當事人的姓名、職業、地址、工作單位、聯系電話;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二)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證人的姓名、地址。(4)仲裁機構有統一的封面,原告可以直接填寫。
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正本一份,并根據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2。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證件;(一)原告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二)被告的法人登記信息原件(可到企業登記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
3。有關證據材料和證據清單的復印件。
應當引導申請人對申訴材料不完整或者相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進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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