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不得重新申請仲裁。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裁決,也可以請求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但是,當事人必須有證據證明有法律規定的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情形。有關法律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六)仲裁員在本案仲裁中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為裁決違反公共利益的,裁定撤銷。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申請后,認為仲裁庭可以重新仲裁的,應當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第六十三條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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