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的效力如何?
我國現行的仲裁制度實行裁決或審判,終審。當事人雙方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的,法院不予管轄。仲裁裁決與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雙方的共同意愿,通過仲裁解決爭議;
(2)雙方可以協商選擇仲裁機構,自主選擇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解決的爭議;
(4)當事人可以約定聽證方式、聽證形式和其他有關程序事項。
2。獨立原則。也就是說,從仲裁機構的設立到仲裁糾紛的整個過程是依法獨立的。仲裁機構不隸屬于行政機關;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公平合理解決糾紛的原則,應當以事實和法律規定為依據。也就是說,在仲裁過程中,應當全面、徹底、客觀地查明與本案有關的事實,辨別是非,正確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仲裁庭應當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仲裁庭應當公平、公正、公正地處理爭議。無論哪一方選擇仲裁員,都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對待雙方,公平處理爭議。仲裁法律制度的優勢可以概括為“快速、靈活、保密、公正、權威”。
快速是指通過仲裁解決爭端,程序簡單,時間短。時間就是金錢。一般來說,當事人不愿意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爭端的解決上。仲裁正好符合這一要求。彈性是指仲裁程序相對靈活,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地點、仲裁員,甚至可以選擇仲裁程序和適用法律,從而容易達成和解。既解決了糾紛,又挽回了面子,有利于今后的情感交流和經濟交流。
保密意味著仲裁不公開,可以更有效地保護商業秘密。當事人因上法庭而不愿披露自己的商業秘密,符合當事人的心理特征。公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仲裁機構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正式組織,對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員是各方面的專家學者。普遍性與專業性相結合,有利于提高仲裁質量,保證仲裁公正。權力是指仲裁裁決不僅在中國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將由1958年簽署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締約國承認和執行的事實。中國于1986年加入該公約。根據公約,任何締約國的仲裁裁決必須由其他締約國執行。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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