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可以不離婚分割是的。根據《婚姻法》,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歸共同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案例:我和丈夫結婚多年了。我沒有工作,主要在家做家務。我們靠我丈夫的收入生活,所以我家的共同財產一直由我丈夫保管。從去年開始,我得了癌癥,需要治療,但是我丈夫拒絕提供治療費,這使得我的病情惡化,離婚時沒有及時治療,我們能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答:
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同意不分割共同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同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可以請求分割約定不明確的,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在共有基礎喪失或者分割有重大原因時可以請求分割。分割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根據這一規定,夫妻共同所有制為共同所有制。原則上,夫妻關系終止前,除非有重大原因,共同財產不能分割。那么主要原因是什么呢?《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主要原因除外:(一)一方當事人隱瞞、轉讓、出賣、損害賠償的,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二)一方對需要醫療的重大疾病患者負有贍養義務,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夫妻雙方都有互相贍養的法律義務。現在你身患重病,需要就醫,可以直接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要求離婚。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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