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鑒定是否有期限。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對經勘驗的交通事故制作交通事故鑒定書。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應當自發現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人、車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的書面確認。需要進行檢查、鑒定的,應當自檢查、鑒定結果確認之日起五日內作出交通事故書面確認。
2。交通事故確認書除未發現肇事逃逸人員、車輛或者不能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三)交通事故的證據和原因分析;(四)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者事故原因。三。交通事故確認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并分別送達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應當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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