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申請傷殘鑒定有哪些必要步驟?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在客觀檢查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進行評估和確定的過程。考核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期10日。超過期限的,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工作。檢查、鑒定、評價結果確認后,出具書面結論,由檢查、鑒定、評價人員簽字,組織蓋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查鑒定結果之日起兩日內,將檢查鑒定結論抄送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查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申請重新檢查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復檢鑒定。
當事人對自己委托的檢查、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查、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查、鑒定、評估,并通知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將予以備案。
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結束后,由有資質的殘疾鑒定機構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或者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指定或者委托。
重新檢驗、鑒定和評估的申請僅限一次。復檢、鑒定、評議的期限與復檢、鑒定、評議的期限相同。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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