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包括懷孕、分娩、哺乳期間的女工;也就是說,即使單位被解雇,原則上也不能在懷孕、分娩和哺乳期間解雇女性員工。如果單位解雇孕婦,其行為屬于非法終止勞動合同,并可根據第87條要求雙倍經濟賠償,《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經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五)勞動合同因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無效的,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應當按照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給予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員工的工作時間不足六個月,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給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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