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1)違法行為首先必須有違法行為。有配偶的一方違反了婚姻法禁止的雙方婚姻家庭關系。也就是說,有配偶的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只有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有權要求損害賠償。損害結果損害結果的發生是賠償的前提。從婚姻法的規定來看,這個事實是以離婚為條件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婚姻家庭關系破裂導致離婚的,才能要求賠償。如果沒有離婚,即使這些違法行為造成了實質性損害,他們也不能要求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四種,造成的損害也有不同,簡述如下:。在重婚案中。毫無疑問,重婚是由重婚造成的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是可以想象的。《婚姻法》第46條將重婚放在首位。如果離婚是由于重婚造成的,重婚一方已經受到刑事處罰,那么另一方配偶是否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重婚一方賠償離婚損失?筆者認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重婚導致離婚的,無罪一方有權要求賠償,這并不取決于重婚一方是否受到處罰是條件。一方因重婚對另一方造成重大精神損害的,另一方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申請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配偶與他人同居”情形,是指配偶與婚外的異性,而不是以丈夫的名義同居的情形和妻子,持續穩定地生活在一起。與配偶同居的客體與重婚罪相同,損害后果與重婚罪相似。沒有更多細節。在家庭暴力的情況下。我的律師認為,重婚和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損害是對配偶權和名譽權的損害。在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受害者在長期的暴力下不僅會受到身體上的傷害,還會造成精神上的傷害。因此,應當分別對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給予賠償;對因家庭暴力造成的財產損害,應當對行為人給予賠償;對因抗拒暴力造成的受害人財產損害和因自衛、避險造成的人身傷害,可以也應當免責賠償金。
4。修訂后的婚姻法從基本原則到具體制度都加強了對婦女、老人、兒童等弱勢群體的保護。我的律師認為,受害者的身心傷害往往非常嚴重,甚至超出人們的想象。應根據虐待和傷害的時間長短和程度,加大處罰力度,增加精神賠償和人身賠償的數額。特別是要考慮到被害人身心后遺癥的康復和治療,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3) 損害結果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之間必然存在因果關系。
只有當行為人或配偶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直接導致離婚的最終結果時,才能實施離婚損害賠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也沒有賠償問題。所謂直接因果關系,就是這些損害行為是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四)主觀過錯婚姻關系中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雖然沒有明確指出行為人的主觀狀態,但我律師認為,行為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必須是故意的。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夫妻雙方的意圖往往是顯而易見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四種情形,只有通過配偶的意思表示才能實現。在我看來,只有第三方可以疏忽大意。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婚姻一方有結婚事實,而她(他)本人又處于盲目受害的境地,則不存在主觀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我們的律師也不會在合法婚姻中向第三方索賠。也就是說,未執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法律情形之一的配偶,只能以被害人在離婚發生中無過錯為由,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此外,無過錯方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是:
1。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
2。離婚必須是另一方的過錯,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
3。必須在離婚時提出,即只有離婚才能帶來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須針對法定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律師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認為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形:。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依據本條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起;被告不同意離婚,不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應當同時提起離婚后一年內可以另行起訴;被告一審未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期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通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重新起訴。經營婚姻并不容易。你應該珍惜它。別忘了你的初衷。時間總會說再見。因此,你必須仔細考慮婚姻。如果您對文章還有疑問或想更有效地保護您的合法權益,歡迎您登錄律霸解決相關問題。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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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喻兵兵.男.畢業于武漢大學法學院.在校期間接受了專業系統的法學教育.打下了極為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并獲得了法學學士學位.現為江西省朗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本人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以專業.優質.耐心的法律服務贏得當事人的尊重與信賴.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秉持[尚法厚德.守護公平"的辦案理念.致力于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本人擅長婚姻家事糾紛業務.人身損害賠償(交通.工傷)糾紛業務.勞動爭議糾紛業務.各類非訴業務(檔案查詢.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及各類協議等).執業以來已辦理過幾十件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廣受當事人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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