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法院的管轄范圍呼吁已久,好消息終于來了。新年伊始,一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簡稱《四五改革綱要》)關于未來五年司法改革方向的文件終于出臺。
2014年7月初,最高法院在濟南會議上發布了一份模棱兩可的“四個五年改革綱要”,導致各大媒體的誤傳報道,甚至各種猜測。最高法院的領導人也可能意識到這些猜測,甚至呼吁人們抱有希望,因此他們決定修改這些猜測。當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即將召開,如何吸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重要精神成為審校們關注的重點問題。今年兩會前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正式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發〔2015〕3號),并作為修訂后的《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實施。第一百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新民事訴訟法進一步修改了民事再審審查制度,完善了“申請再審提拔”的再審級別規定,賦予當事人在法定條件下申請檢察監督的權利,修改了再審理由,適用期限和程序,豐富再審審查制度的立法內容,使該制度更加科學完善,對于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再審申請權,促進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再審申請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新的民事訴訟法即將實施。如何正確適用再審程序的新規定,是擺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項緊迫任務。我們認為,正確適用再審審查程序新規定,應當在準確理解立法本意的基礎上,探索一種更便于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更便于查明事實、更為方便的工作機制和工作方法為法院自覺接受監督。
當事人眾多且雙方均為公民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向一審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當事人向第一審法院提交再審材料的時間,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間。
大量當事人與公民之間的案件多為勞動爭議、損害賠償、婚姻家庭、民間借貸、鄰里糾紛等案件。一般來說,糾紛標的數額較小,法律關系簡單,甚至訴訟標的數額也低于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的費用。為落實立法便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目的,進一步降低申請再審的訴訟成本,這兩類案件的當事人應當向一審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由一審法院統一領取再審材料。
建立一審法院提交的再審材料受理機制,一是方便當事人申請再審,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二是統一案件入口,三是便于一審法院掌握法院有效判決適用的再審動態,及時發現問題,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三是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四是便于一審法院判決后進行解釋,化解矛盾。通過一審法院對生效判決的事實認定、證據接受、法律適用等方面的解釋,當事人可以理解和接受生效判決,避免因不理解判決而盲目申請再審。當事人向第一審法院申請再審的時間,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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