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裁員,所有員工都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向勞動局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企業員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減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后,方可減員。這是一個合法且必要的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裁員決定的合法性,也是勞動部門和司法機關判定裁員決定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
公司應為裁員支付何種補償
(一)經濟保障:用人單位應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在同一單位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法律規定連續計算工齡的,應當依法計算。例如,商業調度員的服務年限應連續計算。當然,雇主也可以根據工人的能力給他們更高的補償標準(二)失業保險救濟:工人失業后,他們可以憑本人填寫的勞動手冊和失業登記表到戶口所在街道和鄉鎮的勞動保險辦公室辦理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有效期為6個月。失業登記有效期滿后仍需辦理失業登記的,應當在兩周內辦理續展手續,失業登記有效期延長六個月。失業登記者可享受公共職業介紹所提供的免費就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參與職業培訓,滿足市場需求,按規定降低培訓費用;按規定享受各項就業支持政策和其他權利
(三)再就業保障:實施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其經營狀況有所改善,并在六個月內重新開始招收員工的,應當取得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在法定工作年齡內擅自中斷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前繳納一年的失業保險費,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手續的人員,可以到縣職業介紹所失業保險申請窗口所在區申請失業保險待遇,并優先考慮下崗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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