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想裁員,部門經理可以要求公司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裁員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41條列出了經濟裁員的法律條件。其中之一是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組。隨著破產法的修改和實施,企業破產需要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法院將裁定企業執行破產法規定的重整程序。通過債權人會議和企業破產管理人的相關程序,企業可以經濟地裁員。因此,這一條件的適用不會引起重大爭議,很少有勞動仲裁和訴訟。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第二個條件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有嚴重困難。由于法律和有關規定沒有對“生產經營嚴重困難”作出法律解釋,許多企業鉆了這個法律“漏洞”。當然,這是否是一個“漏洞”也可以討論。但是,在實踐中,企業一般在裁員時引用這一條件,不向工人發放任何“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的書面材料,并將這一條件應用于大規模裁員
第三個條件是企業因生產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員,重大技術創新或商業模式調整。但是,適用該條件有相關的先決條件,即雙方必須事先協商。如果談判失敗,他們可能會被解雇。如果企業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員工進行了相關談判,則企業可能存在程序缺陷,并產生階段性財產的法律后果。因此,這也是法律風險的原因之一。
最后一個條件是,由于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事實上,這是立法中的一個技術問題。因為法律在這個問題上采用了列舉的方法,同時,法律也不可能列舉所有的條件,因為有些條件是在實踐中產生的,當時的立法無法預測發生的可能性。為了法律的嚴謹性,本綜合條款規定了裁員程序“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需要裁減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報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裁減部門“。本條款規定了裁員人數和程序的要求。在實踐中,通常會召開裁員動員會或裁員簡報會。所有人員都必須參加會議。至少下崗人員需要參加并簽到,并向參加會議的人員發送相關文件。在程序方面,應注意:t、 與解雇一樣,需要提前30天
程序正義可以產生實質正義,企業需要嚴格防止這一問題。同樣,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計劃的問題也存在爭議。這是批準還是備案?報告應該采用什么方法?如果勞動行政部門不簽字怎么辦?這些問題需要勞動行政部門做出解釋。在相關問題明確之前,企業需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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