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所稱“30日通知”是指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而不是員工的辭職申請。如果工人自愿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人有下列情況之一,應根據文件的具體內容,而不僅僅是根據《勞動法》的名稱來決定是否辭職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得支付經濟補償金:(1)經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為了終止企業的經營成本,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生產經營管理制度,明確勞動紀律,使其在發生勞資糾紛時不處于被動地位,盡量爭取職工主動解除勞動關系
職工盡量避免上述行為,(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規章制度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欺詐、脅迫或者利用用人單位的危險,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用人單位以暴力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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