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和公司簽訂了一份三年的勞動合同。上個月,我找到了一個更好的職業發展機會,想從公司辭職。我不知道勞動法是怎么規定辭職的?回答您的辭職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勞動者辭職的權利。這個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無實質性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即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答復中也指出:“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這不僅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超過30日的,應當向用人單位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惡意行為,《勞動法》一方面賦予勞動者辭職的絕對權利,另一方面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法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的違反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有關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中明確規定了賠償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為招用勞動者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3給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在員工主動提出終止與企業的勞動合同后,部分員工無視用人單位的補償要求,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天后自愿離職。用人單位將不為員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移交手續,也不為員工辦理人事關系和其他相關事宜員工離開公司后,檔案將長期保存在原用人單位;因此,新工作單位的員工不能申請勞動保險,不能出國辦理政治考試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繼續學習,失去申請國家公務員的機會。因此,如果因解除勞動合同而與用人單位就損失賠償發生爭議,員工應在60天內及時將爭議提交用人單位所在地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爭議仲裁。從勞動法辭職知識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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