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企業處理員工擅自離職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解除勞動關系、擅自離職或未辦理解除手續離開單位時,未履行解除手續。例如,他未經允許就離開了,因為他或她要求終止合同;或者不說明理由就離開;或者由于優惠待遇的誘惑而擅自“跳槽”
首先,自動辭職不同于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中國《勞動法》第37條規定,在法定情況下,勞動者有權提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除《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行使提前通知權和立即終止權時,應當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自愿辭職不符合前款規定,未事先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二,自動辭職不同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勞動者自動辭職后雙方勞動關系的終止不確定,用人單位難以確定辭職原因。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以自動離職為由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最后,自動離職也不同于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作為雙方的行為,無論是勞動者首先提出終止,還是用人單位首先提出終止,只要另一方同意達成協議,勞動合同都可以終止。因此,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首要條件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協議,職工自動辭職和用人單位自動辭職并不是雙方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自動辭職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自動辭職是員工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雇主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員工賠償損失。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事實和行為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屬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自動辭職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自動辭職是一種法律風險。工人可能會對自動辭職給雇主造成的損失負責。我希望所有即將離職的同事都必須執行正常的辭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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