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合同履行期間,公司沒有向我支付“三筆資金”,并且每月從我的工資中扣除一定比例的保留金。由于商業糾紛,本公司將從客戶應得的工資和保留金中扣除客戶的所有折扣和傭金。自2003年7月起,公司在《員工手冊》中增加了一條:“如果在公司工作三個月后的第五個會計月起,每月累計有效績效為0-5000元,則當月基本工資將根據未達到的相應比例減少0-100元”。根據其他員工的說法,實際人數超過了這3人。我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這也表明我有義務并需要適當加班或按規定休假。然而,公司基于行業需求要求業務人員每周工作6天,工作時間至少安排在每周9:00-20:00甚至21:00,沒有加班的要求。為了統一形象,公司嚴格規定為每位員工(包括試用期內的員工)定制工作服。服裝費用由個人以工資形式扣除。如果員工口頭承諾在公司服務一年,其服裝費用可以退還。如果他中途離職或在試用期內離職,公司將不償還費用
我想知道以上哪項陳述是不合理的,我的辭職是否導致違約,公司必須就違約獲得相應的賠償?如何保護自己和其他仍在工作的員工的合法權益?我可以從離職公司獲得哪些權益?我有一份試用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副本。
勞動合同隨附以供參考。
首先,我可以清楚地回答你,你提到的公司的行為是非法的,當然是不合理的。你的辭職不構成違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都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雖然您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本公司,但本公司無疑已接受您的口頭通知,并已由監事簽字。這表明單位同意你的辭職
除非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如果你沒有提前30天通知公司,你必須被罰款一個月的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者單位可以證明你提前辭職給單位造成損失,否則單位不能要求你承擔違約金。對此,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作了更詳細的規定,即如果雙方就提前通知期的處理方式達成一致,勞動關系可以在雙方約定的時間終止。雖然在雇員提前30天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后,雇員和雇主之間的勞動合同應繼續存在30天,但經雇主和雇員同意,也可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根據您的情況,如果您遵守本條規定,您不應承擔違約責任。首先,公司應為您支付“四金”。此外,公司從你的月薪中扣除一部分作為保留金顯然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足額支付貨幣報酬。只要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不能扣除工資。此外,您提到,公司將從您應得的工資和保留金中扣除所有與客戶發生商業糾紛的傭金,這也是不允許的。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金。但這是有條件的,即單位可以證明您給單位造成了損失,扣除部分不得超過您當月實際工資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公司可以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員工手冊。但是,規章制度的建立需要經過民主程序,即向全體員工宣傳和理解。他們的規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如果條款“進入公司三個月后,自第五個會計月起,每月累計有效績效為0-5000元,當月基本工資將根據未達到的相應比例減少0-100元”,所有員工均同意該條款目前有效,中國的標準工作時間是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每周應該休息一天。根據行業需要,公司要求業務人員每周工作六天,每周至少安排一次加班。當然,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為了統一形象,公司要求員工穿統一的工作服,這屬于雇主提供的工作條件,服裝費用也應由雇主承擔。以工資形式扣除,員工口頭承諾在公司服務一年,可退還服裝費用。如果他/她中途離職或在試用期內離職,公司將不償還這筆費用,這顯然是錯誤的。當然,如果雇主提供服裝,而員工在離職時沒有將其退還給公司,公司可以折扣轉讓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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