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關于如何解雇員工。根據員工個人原因做出的解雇決定不同于解雇。這是基于員工的糟糕表現、過失和無能。進行解雇的企業應提出確切、真實的理由,否則屬于濫用解雇權。
首先,任何解雇不得基于性別、宗教、政治觀點、參加罷工、工會活動和種族原因,否則將被視為對員工的歧視和對員工權利的侵犯
第二,所有因個人原因而被解雇的情況必須解釋并基于可證實的嚴重事實,而不是個人印象和主觀判斷
第三,企業應根據事件的后果和影響進行具體分析,并在考慮企業正常運營和員工實際責任后做出決策。解雇應該是不可避免的解決辦法
因個人原因解雇不需要證明員工的過錯。不稱職和經常缺勤也可以作為終止工作合同的理由。但是,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無故缺勤、疏忽和工作失誤應被視為簡單過失,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員工有重大過失(盜竊、腐敗等),則企業不應因此解雇員工,雇主可根據情況的嚴重性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對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混亂的員工,如果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解雇他們,而不支付解雇補償金。
相關法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五)勞動合同因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無效的,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補發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后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成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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