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患有惡性腫瘤,在家休息和治療期間被公司解雇。陳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支付相當于12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最近,黃埔法院作出判決,支持陳小姐的申請。2001年3月1日,陳小姐受雇于一家商品開發有限公司,雙方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期滿后,陳小姐與該公司續簽了勞動合同。雙方同意,如果雙方在合同期滿前30天內有任何異議,可以提出不續簽合同,合同期滿將終止,否則將根據原合同期限自動延長。2002年8月,陳小姐患有婦科惡性腫瘤,所以她請了公司的病假。去年2月28日,由于雙方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未提出任何異議,雙方的勞動合同應延長至2004年2月28日。陳小姐在續約期間因病情惡化住院。去年9月18日,公司以陳小姐不能繼續勝任工作為由終止了與陳小姐的勞動合同,并根據她兩年六個月的工作年限支付了11730元的三個月工資,以及3910元的一個月工資替換通知。陳女士拒絕接受終止勞動合同,并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被駁回后,她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患重病、絕癥的職工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增加職工醫療補助。最后,該公司被勒令向陳小姐支付總計46920元的醫療補貼,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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