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父是否可以取消其繼承權(繼承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生父可以取消其子女對自己遺產的繼承權,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取消。《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一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個人財產。遺囑繼承是公民依法處分遺產的方式之一。這部法律規定,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立遺囑,決定誰繼承自己的遺產。它為老年人充分行使個人財產所有權,實現其贍養老人的最終愿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有利于年輕一代更好地履行贍養義務。由于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子女雖然是第一法定繼承人,但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老年人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禁止不孝的兒子繼承遺產,取消其法定繼承權。因為立遺囑是繼承人處分個人財產的單方面法律行為,未經繼承人同意,只要遺囑是老年人真實意思的表達,且內容合法有效,遺囑就具有法律效力。繼承權喪失,又稱剝奪繼承權,是指繼承人在有法律原因的情況下,依法取消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喪失可以分為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最終喪失,是指繼承人由于某種法律原因而最終喪失繼承權。繼承人絕對不能也不能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相對喪失,又稱非最終喪失繼承權,是指繼承人因某種法律原因喪失繼承權,但在滿足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最終不得喪失。二是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愿的真實表達;喪失繼承權屬于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判決,繼承人被剝奪繼承權。這種剝奪是依法實施的,不取決于被剝奪者的意志。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分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時;而喪失繼承權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后,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前,其表現方式是人民法院判決的形式。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的繼承權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他真心放棄。喪失繼承權,就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剝奪必須受到《繼承法》第七條的嚴格法律限制,但繼承人不能喪失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宣告,可以在遺產處分前或者訴訟過程中追償,但需要人民法院根據法院提出的理由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對喪失繼承權的判決一經作出,不得變更。三是最新情況(《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3條【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依照本法規定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自然人可以通過立遺囑,指定一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其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向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捐贈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以上是對“生父能否取消繼承權”的回答我們可以理解,生父可以取消子女對自己遺產的繼承權,可以通過立遺囑來取消。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識,我們還提供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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