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條約的適用期限一般從生效之日起開始。原則上,條約不具有追溯效力,對條約生效日期之前發生的任何行為或事實不具有影響。然而,條約的不可追溯性并不是一項絕對原則。條約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溯及力,最終取決于締約方的共同觀點。例如,如果條約另有規定或當事各方另有約定,條約也可在正式生效前臨時或臨時適用。此外,在條約簽署之后和正式生效之前,簽署國一般有義務不采取任何足以妨礙條約目標和宗旨的行為。此外,即使條約本身沒有追溯效力,如果條約條款包含傳統國際習慣法的一些規范,這些規則也應在當時生效。
條約的適用有效期一般在條約中明確規定。大多數雙邊條約一般都有期限,如1年、10年和30年;有期限的條約,也可以在條約期滿前或者期滿后協議延長。普遍性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憲章一般不規定有效期,即它們無限期地適用,如《聯合國憲章》、《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等。條約適用的空間范圍
除非條約另有規定或締約方另有約定,條約適用的空間范圍通常是條約締約方的整個領土。然而,也有一些國際條約限制了領土適用的范圍。例如,在一些聯邦國家,聯邦州(州)經聯邦政府同意或以聯邦政府的名義,可以與外國締結只適用于本州(州)的條約或協議。
就中國的情況而言,中國是一個單一的國家,條約適用的空間范圍當然包括中國的全部領土。但是,根據《1984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1990項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決定香港締結的國際協定是否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樣,中國締結的條約不一定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也不一定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A>),澳門特別行政區也同樣適用< < P > > < <臺灣> < >。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除另有約定外,中國締結和加入的國際條約也適用于臺灣。事實上,我締結的雙邊條約和多邊公約從未明確將臺灣排除在外。至于海峽兩岸仍處于分裂狀態,這就形成了中國締結的條約適用于臺灣的實際困難,這是出于歷史原因。在“一國兩制”的模式下,相關問題也可以完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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