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條約生效。條約的生效
(I)條約在簽署后生效
(II)條約在收到批準書或交換批準書的通知后生效
(III)條約在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后生效
(IV)條約規定條約于特定日期。條約的適用
(I)條約必須遵守該原則
任何對其締約方具有約束力的有效條約必須善意履行。不得援引其國內法的規定不執行條約
(二)條約的適用范圍原則上,條約不具有追溯效力。條約一般應適用于每一締約方的整個領土。(III)條約沖突
條約沖突是指一個國家就同一事項先后加入的兩個或多個條約的條款之間的沖突。解決沖突的方法如下:
1。如果就同一事項先后簽署的兩項條約的締約國完全相同,無論是雙邊條約還是多邊條約,后一條約取代前一條約的原則通常適用。如果就同一事項先后簽署的兩個條約的締約國不同,則后一條約優于前一條約的原則適用于兩個條約的同一締約國。在兩個條約的締約國和僅為其中一個條約締約國的國家之間,雙方都是締約國的條約應適用。條約本身關于解決條約沖突的規定(如以《聯合國憲章》為準)
三條約對第三國的影響
(I)未經第三國同意,條約不得對第三國產生義務和權利(書面接受,國際法中唯一需要書面的測試點)
(II)當條約打算為第三國設定權利時,原則上應由第三國同意,但如果第三國沒有相反的指示,(III)當條約對第三國施加義務時,一般而言,只有在條約締約方和第三國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取消和更改該義務。
以上是對條約有效性的回答。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信息,歡迎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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