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陷害罪與濫用職權罪有何不同
(I)侵權客體不同。濫用職權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報復陷害罪的客體主要是中國公民依法享有的起訴權、上訴權、批評權、檢舉權等民主權利。同時,它也妨礙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二)客觀方面的不同。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濫用職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這兩個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報復陷害罪的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必須濫用職權,利用公共事務謀取私利,報復陷害他人。其濫用職權的表現形式可能與濫用職權罪相同,但不以造成重大損失為要件;報復陷害罪的客體僅限于原告、控告人、批評者和舉報人。濫用職權罪的客體既有物質的,也有人的,被侵權人沒有身份限制
(三)不同的主觀方面。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其意圖的具體內容是,行為人知道濫用權力會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并希望或允許其結果發生;報復陷害罪的犯罪人主觀上具有報復陷害原告、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的目的。他知道自己的行為會侵犯上述人員的民主權利,妨礙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但他希望這一結果只能以直接故意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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