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因此賠償數額視具體情況而定。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因醫療費用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用費用、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費用,賠償責任人應當賠償營養費用。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增加生活需要所必需的費用和喪失勞動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等,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用和隨訪治療費用。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費和其他合理費用如被害人親屬因喪葬事項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工作損失等。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如果受害人死亡,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因此賠償數額視具體情況而定。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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