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本單位的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應當向劃分為區的實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對于勞動能力評價,如何進行勞動能力評價,勞動能力評價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評價。員工因工負傷,經治療后發現傷殘影響工作能力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評估。勞動能力鑒定由本單位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實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對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重新申請鑒定,自治區、直轄市自收到評估結論之日起15日內。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是最終結論。產程障礙的程度分為十級,最重的是1級,最輕的是10級。自我照顧障礙有三個層次:完全不能照顧自己,大多數不能照顧自己,一些不能照顧自己。自勞動能力鑒定之日起一年后,受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核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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