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與措施(1)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市場經濟地位源于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其市場經濟仍處于重要的轉型期,各項指標均處于積累階段;另一方面,中國在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時,迫于談判壓力,勉強同意在15年內對其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案件中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因此,中國的出口貿易處于不利環境。在處理具有比較優勢的商品出口時,它被許多國家“包圍、追逐和封鎖”;對外貿易也由巨額順差轉為逆差,給國際市場的發展帶來了極其嚴重的障礙。此外,許多國家在處理反傾銷案件的過程中,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隨意選擇商品的“替代國”,導致用馬來西亞勞動力、印度煤炭價格和恒河運費計算中國產品正常價格的荒謬做法,導致傾銷判決的不公平。中國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透明度低,產品的市場定位不準確,使其在應訴中失去了主動和被動地位。可以說,“非市場經濟地位”不再是簡單的市場經濟標準問題,而是“現實政治”的工具。因此,中國在消除歧視方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二)反傾銷已成為保護貿易的主要“借口”。GATT與WTO多邊貿易談判后,WTO成員的關稅稅率大幅降低,配額、許可證等傳統非關稅措施逐步取消。因此,關稅壁壘的作用正在下降,取而代之的是新的、更有效的貿易壁壘,如反傾銷、反補貼、技術壁壘等。反傾銷作為一種重要手段,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已成為21世紀國際貿易壁壘的主要形式。(三)中國企業的現狀。處于轉型期的中國企業已經趕上了各行業的快速發展。他們大多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科技含量低、投資少、見效快的粗放型經濟中。此外,中國勞動力價格相對較低,這使得產品形成價格優勢,易于進入國際市場。因此,外國普遍認為“中國的東西相對便宜”。此外,國內企業受自身資金、技術、法律等因素的限制,對反傾銷投訴的回應不太積極,市場信息本身是不對稱的,對相關法律法規知之甚少,降低了國內企業勝訴的概率
(四)中國法律現狀中國反傾銷法起步較晚。1997年3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正式頒布,使中國的反傾銷工作有法可依。《條例》的實施,對于維護公平貿易和競爭秩序,按照WTO規則保護國內產業,具有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立法技術和經驗上的缺陷。因此,為了適應加入WTO后反傾銷工作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反傾銷條例是我國對外貿易法律制度和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頒布標志著中國反傾銷法律體系與WTO規則的全面融合。此外,中國的預警機制和相關法律不完善,對外國法律了解不多,缺乏相關法律人員,政府的反傾銷應急處理機制和快速反應機制不完善,缺乏專業的信息反饋和處理機制,與國內企業缺乏必要的溝通和聯系。從政府角度看,我國反傾銷法仍不完善,立法缺陷明顯,立法水平低,法律效力弱,時效性差。因此,政府應加強反傾銷立法,結合WTO規則,盡快解決法律依據問題,使企業在應訴時有法律依據。同時,我國政府應盡快建立預警機制、應急機制和特殊處理機構,以便快速反應,在短時間內制定有效的應對措施,改變過去被動挨打的局面。加強法律專業人才培養,提高辯護能力和技能,掌握國外相關法律。(2)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首先,反傾銷調查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如果企業不積極應訴或不配合調查機關,很容易錯失最佳辯護機會。根據原外經貿部的應對規定和“誰應對,誰受益”的政策,以及外國調查機構對應訴企業的“單獨裁定”,應訴企業可以通過應訴獲得競爭優勢,繼續出口,而不響應的企業將不再繼續出口或受到限制。因此,企業必須積極應對,迅速應對,否則將面臨高額反傾銷稅,限制出口,并可能退出國際市場。其次,我們應該聘請當地經驗豐富、友好的律師來辯護和處理案件。由于當地律師與相關部門有很多人事關系和業務聯系,更重要的是,他們熟悉當地法律和復雜的訴訟程序和程序。一般來說,只有當地律師有權在宣誓后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文件和材料,尤其是機密材料,以便更有效地進行辯護,并取得對我有利的結果。當然,最好是中國人,他們既熟悉東道國的國情,又熟悉中國的國情,同時了解中國的法律和東道國的法律。最后,企業必須在反傾銷起訴前做好調查準備。明確反傾銷的對象,認真、及時地填寫有關國家反傾銷機構發出的查詢和調查。同時,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與國內同類企業共同應對訴訟,提高勝訴概率。此外,在選擇“替代國”時,我們必須選擇與中國企業水平接近的發展中國家,以避免過度的反傾銷稅。在調查、聽證、行政復議和辯護階段,我們必須積極配合,爭取當地進口商和最終用戶的支持。總之,面對反傾銷案件,一方面,中國應積極應訴,爭取更大的權益;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以此為契機,盡快提高中國產品的全球化程度。同時,要加大自主知識產權的開發和創新力度,力爭在世界經濟貿易浪潮中達到更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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