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產假期間下崗如何補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在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離崗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疑似職業病患者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經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四)懷孕、分娩、哺乳期的女職工;(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自法定退休年齡起不滿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勞動者平均月薪三倍的,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標準為三倍三倍于勞動者月平均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賠償勞動者。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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