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后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因此,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由此可以看出,勞動者患病時,用人單位也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滿足一個條件,即:,“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得從事原工作,也不得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同時,必須提前30天通知正式人員或支付額外的一個月工資。這是一個醫學概念。根據勞動部1994年頒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限規定》,醫療期限是指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休養的期限,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的具體期限與工人的實際工作年限和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有關,從3個月到24個月不等
因此,對于生病且處于醫療期的員工,除非該員工有特殊情況,如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有六種情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即使員工的醫療期滿,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也必須嚴格以法律原因為依據,遵守法定程序,如員工是否可以從事原工作,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是否可以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等。這里“能夠參與”的判斷標準不是由企業單方面確定的。如有必要,必須以主管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準
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我們知道,根據中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患病員工分為醫療期和醫療期滿。企業辭退患病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咨詢有關盧巴的法律意見。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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