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在法律實踐中,不能通過協議解除婚姻關系,只能通過法院訴訟。
根據我國法律,離婚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即雙方達成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即起訴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決或調解離婚對法律。
如果夫妻一方是精神病人,民政部門將不接受另一方是精神病人的離婚程序。通常,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前,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詢問雙方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夫妻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政部門工作人員不予受理,并告知法院需要起訴離婚,法院將依法決定終止婚姻。
由于精神病人的特殊性,他們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離婚只能在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進行,因此精神病人不能協議離婚。因此,夫妻一方是精神病人,只能以法院判決的形式通過訴訟離婚。
精神病人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應當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適用條例》;《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的行為,否則離婚請求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經常對精神病人配偶使用家庭暴力,或者惡意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忽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嚴重侵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1) 婚前雙方的個人財產,如有,財產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價值、購買時間、存放地點。(二)共同財產的證據與動產的證據相同。
(3)雙方是否共同購買了私人不動產,如果是,提供該房屋的位置、房屋號、房間數、朝向、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當前使用狀況和價值。(四)是否有普通存款、債券、股票和其他有價證券,如果有,應說明帳號、戶名、存款金額、儲蓄所的名稱和地址、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以及誰持有存單。(5)現金狀況:人民幣、香港元、外幣、提供具體金額、誰負責等證據。
(6)提供財務狀況的證據,如合伙企業股份和個人經營。(七)債權:債務人的債權數額和其他有關情況。(8)債務:提供相關證據。(9)雙方的經濟收入(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三是夫妻一方隱匿、轉讓、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最新情況(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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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軍,大連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大連律師協會會員,遼寧北方明珠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軍律師具有經濟師、綜合統計和合同管理員的從業經驗,工作作風嚴謹,思維敏捷,知識結構多元,綜合素質強,法學理論功底深厚,經驗豐富。 王軍律師的專業領域涉及民事、刑事、商事、經濟、行政、勞動以及非訴訟業務,大連律師王軍具有在國營企業多年的工作經驗,積累了豐富的社會閱歷、多年律師執業經驗和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形成了王軍律師對案件爭議焦點和法官審理思 路準確的判斷;對客戶理解、尊重、關懷的交往技巧,練就了其對每一個當事人的耐心、細心、恒心和責任心。正是憑著這份對律師事業的執著追求,王軍律師贏得了越來越多的當事人的信任和贊譽。 王軍律師的執業格言:不輕易承諾,不隨便放棄,真誠對待身邊的每個人,認真做好眼前的每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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