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的規定,設定離婚冷靜期后,當事人在離婚登記之日起30日內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077條【離婚冷靜期】自接到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的基本功能是不同的。離婚是法律允許當事人解除婚姻效力,即婚姻約束力的一種手段或行為。它是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意愿的體現,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無效婚姻制度是為了使人們在法律上擺脫婚姻的束縛而產生的。但在現代社會,無效婚姻作為婚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處理非法婚姻,提高婚姻質量,維護婚姻法的尊嚴。前提是不同的,離婚是建立和充分有效的婚姻關系,因為結婚后的原因消除了未來婚姻的影響。因此,合法有效婚姻的存在是離婚的前提,而無效婚姻雙方的結合在成立之初就有重大缺陷,因此原則上從締結之日起就沒有合法有效的婚姻。索賠人的范圍不同。離婚是一種終止身份關系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表達解除婚姻關系的意思,只有雙方才能提起離婚訴訟。無效婚姻是當事人非法結合的法律后果,具有明顯的制裁性。因此,除了當事人的訴權外,當事人和檢察機關都可以提起無效婚姻訴訟。但是,離婚權只能在雙方存續期間行使。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最新《民法典》第1077條的規定,離婚冷靜期確定后,在離婚登記后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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